浅论动产用益物权适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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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楠[1] 姜蕾蕾[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00191

出  处:《知识经济》2011年第9期24-24,共1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通行观点对于《物权法》第117条规定动产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的理解有立法矛盾和立法预留空间之争。通过对动产用益物权内涵和外延以及适用诸方面的考察和界定,其公示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动产租赁权可以纳入动产用益物权的范畴。且该制度于当下所倡导的低碳经济也有着深刻的现代意义。

关 键 词:动产 用益物权 公示 租赁 低碳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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