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思维新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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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维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3

出  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124-127,共4页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9YJA820020)

摘  要:对于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和晋国"铸刑鼎"两大事件,过去人们一般只关注其"成文法"和"公布"的历史意义。"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学意义,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其深层含义,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国家治理的不同立场。如果说子产的选择反映了现实主义的、政治家伦理的宪政思维方式,那么叔向、孔子的态度则体现了理想主义的、思想家伦理的宪政思维方式。"法究竟由谁控制"的问题以及"所铸之法能否起到理想的治民效果"的问题,是双方争论的两个焦点之所在,也是儒法之争的实质之所在。

关 键 词:“铸刑书” “铸刑鼎” 儒法之争 宪政思维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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