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公立中小学法律地位比较与启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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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虹斌[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510631

出  处:《外国中小学教育》2011年第5期31-36,共6页Primary & Secondary Schooling Abroad

基  金: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2008年一般项目“文化哲学视野下的教育管理学理论考察与构建”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SJY011)

摘  要: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同,但总体上,两类国家的公立中小学多数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大陆法系国家,唯有法国的高中属"公法人",但这种公务法人是仅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准"公法人"。而在英美两国,英国仅有直接拨款学校享有法人资格,其它学校均依附地方教育当局,无法人资格。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应在公立中小学中实行"去法人化"改革。

关 键 词:法人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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