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法益侵害说一元论?——以法益的生成与理论机能为视角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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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军[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10-17,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罪刑该当与量刑规范化研究"(09YJA820042);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杰出青年培养项目"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理论与实践"(2010SHJQ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益保护是刑法理论的知识前见,但是法益的生成需要经过个体诉求、社会承认和法律确认三个不断递进的阶段,如此生成的法益概念关照了个体、社会、国家三者的立场,不但维持了法益的划界和理论批判机能,而且使得主体间的论辩尤其是刑法理论研究者的参与成为可能,从而保持了刑法理论回应动态社会发展的能力。法益概念在刑法理论中的真正价值端在于国家为生活于社会中的个人撑起一片自由的天地。

关 键 词:法益 生成 机能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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