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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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宏涛[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132-136,共5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华政经济法学(S30902)的建设成果;上海市教委2011年度科研创新项目<董事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YS18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董事和高级职员经营义务的不断加重,其所承担的经营责任风险在不断增大,为了缓解经营责任风险的加重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不仅美国50个州全都制订了公司补偿立法,加拿大联邦以及大多数省的公司立法也都规定了公司补偿制度。公司补偿制度的建立分散了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责任风险,确保其能够放心大胆的为公司服务。随着我国董事和高级职员民事赔偿责任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了鼓励其能够全心全意、尽职尽责的为公司和股东服务,也应当建立公司补偿制度并为其提供适当的救济。

关 键 词:美国 公司补偿制度 借鉴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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