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手理论的规范学定位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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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强[1,2] 胡娜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9 [3]南京栖霞区检察院,江苏南京210028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144-151,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研究"(项目编号:CLS_B1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实行着手"的含义——"实行行为起点"与"未遂犯成立要件",分别立足于行为科学与规范刑法学立场,在同一界域使用具有不兼容性,规范刑法学领域的着手认定应该体现司法回溯性思维,遵循三段论推理模式。作为所谓特殊犯罪类型着手问题的复行为犯、不作为犯、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实质上都混淆了三段论下作为大前提的规范的实行行为的确定和作为小前提的具体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作为"未遂犯处罚界限"的着手理论,承担着未遂犯与预备犯、不能犯区别以及结果提前实现情况下既遂抑或未遂判断的功能,但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下,实行行为概念的缺失、预备犯原则上处罚的规定、抽象危险说的不能犯通说以及错误论的错误,使上述功能全面消减。

关 键 词:着手 实行行为 规范刑法学 功能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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