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刑法主观违法论探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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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瑞瑞[1] 郑军男[2]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上海201710 [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83-88,共6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上海市教委刑法学重点学科项目资助(J52103)

摘  要:德日刑法中主观违法论的理论基点在于将"法"理解为命令,将"法规范"解释为命令规范,由此进一步推导出作为命令规范的法规范之指向对象只能是能够理解命令的责任能力者。因此,责任能力的具备与否决定违法的成立与否这点才是主观违法论的核心内容。

关 键 词:主观违法 法规范 命令 责任能力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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