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引导及参与路径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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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恩惠[1] 卫嵘[2]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2]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出  处:《生产力研究》2011年第4期116-119,共4页Productivity Research

基  金: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构研究"的子课题(SSKLZDKTZ008086)

摘  要:社会力量指不具备执法地位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还存在诸多问题。要使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首先要做好全方位的宣传。其次,要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协助义务、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解决社会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机制。最后,通过建立社区矫正网络、设置社区矫正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成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等方式在全社会形成支持系统,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的发展。

关 键 词:社会力量 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 

分 类 号:C916[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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