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状态出现后主动排除行为的再思考——以危险犯概念为视角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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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文[1] 范艳利 

机构地区:[1]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2]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厦门361021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80-81,共2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重新界定了危险犯的概念,认为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只是危险犯的成立标志,而不是既遂标志。在此基础上,对于危险状态出现后的主动排除行为应定性为危险犯的中止犯。

关 键 词:危险犯的概念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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