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人体器官犯罪——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的理解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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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洪宪[1] 杨文博[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1年第9期25-29,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医事刑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09BFX068)

摘  要: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许多以前被认为"绝症"的疾病得到救治。但器官受体与供体数量差距悬殊,器官供体的不足造成器官移植市场混乱,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随着黑色产业链的发展,盗窃人体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鉴于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害了我国对公共卫生的管理秩序,《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行为犯罪化,准确理解和把握该项内容的立法精神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八)》 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 政策导向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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