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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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朴淳只欠[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大观周刊》2011年第14期202-202,203,共2页

摘  要:准占有是指,实际上行使物以外的财产权,又称为权利占有。占有本来是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韩国民法有保护以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为占有权的规定。因行使财产权与占有很相似,而韩国民法认定其为准占有,允许准用与占有有关规定。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偿还,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认定其偿还的效力。

关 键 词:占有 准占有 韩国民法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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