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有效行使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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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成[1,2] 

机构地区:[1]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行政论坛》2011年第3期57-61,共5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行政问责法治模式理论与实证研究>(09YJA20020)

摘  要:质询权是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力,它具有不可放弃性、有限性、法定性和强制性四个方面的特征。多年来,人大代表质询权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究其根源,主要在于:人大代表的构成不合理,具有官员身份的人大代表不愿意启动质询权;许多兼职人大代表质询意识较弱,不知如何行使质询权;质询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人大代表难以有效行使质询权。对此,我们应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和质询规则。应改变人大代表的构成,逐步降低官员所占人大代表的比例;逐步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要强化人大代表的质询意识,要在以下几方面完善质询规则:质询方式、时间的多样化;适度降低质询主体的人数要求;规范质询程序,明确法律责任;建立人大代表质询回避制度。

关 键 词:人大代表 质询权 有效行使 监督 

分 类 号:D621.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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