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委会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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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烨[1] 

机构地区:[1]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160-163,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编号:GJ2009D06

摘  要: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机关中的重要体现,也是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检委会科学决策、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必要保证。但是在检委会实际的运行中,对该原则的贯彻却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尤其如此。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对基层检委会存在的这一问题进行改革,不断推进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进程,是目前司法改革所应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 键 词:基层检察院 检委会 民主集中制原则 对策 

分 类 号:DF8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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