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深度合作的法律依据问题及对策探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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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颖俐[1] 慕子怡[2] 

机构地区:[1]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2]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26-33,共8页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深化粤澳合作中的法律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批准号:08JDXM8200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TD10CFX04))

摘  要:粤港合作一直以来主要依据的是中央与香港、广东两地政府推行的经济发展政策,就连我国内地省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的首份综合性合作协议———《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这份操作性比较强的指导粤港深度合作的纲领性文件中,也未能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两地合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重要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在于在通过完善立法赋予CEPA和《框架协议》相应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并通过完善制订相关法律明确粤港深度合作的法律依据,为粤港深度合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关 键 词:粤港深度合作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法律依据 对策 

分 类 号:DF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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