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与传统司法实践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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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建胜[1]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73-76,共4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基层司法实践中的传统情理法因素研究"(项目批准号:10LZUJBWZY005)成果

摘  要:情理法在古代中国发轫于断狱的司法要求,要求司法审判固然要依据法条,但更要顺应人情、天理,是谓"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情理对法的实施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可以弃法而从情理,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情理法作为一种司法实践方式,是一种对于法律之上价值的有益探索,更重要的是弥补了古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不足,通过强调情理法而实现调解在"定纷止争"中的作用。

关 键 词:情理法 传统 司法实践 模式 价值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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