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型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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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杰[1] 谷晓丽[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31-34,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名义交付请托人理财本金索取或收受没有明显偏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固定收益,能否以受贿论处,关键在于综合个案证据,以客观的、联系的视角厘定以投资回报为名的受贿行为;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的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对于真实借贷关系与贿赂犯罪关系不明的案件,同样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其犯罪数额为借贷资金的利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占用他人借款且没有归还使用巨额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该项利息应当以受贿论处。

关 键 词:受贿犯罪 司法认定 理财 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 固定收益 受贿行为 特定关系人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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