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事被害人“二次被害”预防机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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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素琴[1] 方伏明[1]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出  处:《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36-39,共4页Journal of Xinxiang Teachers College

摘  要: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在寻求国家司法救助的过程中,由于司法者的不当行为或周边人群及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错误态度和反应,都会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又一次遭受到物质和精神损害,这就是被害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二次被害”。针对被害人在物质或心理上的“二次被害”,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预防:建立国家救劝制度,加强刑事和解不起诉的研究与实践,进一步细化丰富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内容,采取各种手段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减少以至杜绝不当司法行为,规范新阉媒体的报道行为,改变社会大众对被害人的不公正责难。

关 键 词:刑事被害人 二次被害 预防机制 司法救助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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