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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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计红[1] 

机构地区:[1]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管理学院,广州510225

出  处:《商业时代》2011年第14期114-115,共2页Commercial

基  金:河南省政府2010年度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B324)

摘  要:公司解散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告股东的适格为法院立案受理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应为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标准。在解散公司诉讼中,应当设置调解必经程序,为防止滋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不得进入再审程序。

关 键 词:公司司法解散 诉讼程序 制度 构建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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