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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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杨[1] 刘永华[1] 

机构地区:[1]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

出  处:《党政论坛》2011年第9期30-32,共3页Party & Government Forum

摘  要:从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来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大家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然没有在条文中明确这一基本原则,但是从《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过程中的相关说明以及《条例》确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制度来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仍然是坚持这一原则的。从《条例》的规定来看,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条例》 立法目的 基本制度 立法过程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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