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位继承制度:确立与融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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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辉[1] 李玉强[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出  处:《改革与开放》2011年第5期27-29,共3页Reform & Openning

摘  要:继承法之私法属性决定了私法自治及其支配下的遗嘱自由原则在财产继承尤其是遗赠和遗嘱继承中所具有的至高无上地位和独特的价值功能。后位继承制度是财产所有权人对死后财产利用与归属的多次指定.不仅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有利于解决新时代的问题。但是.后位继承制度限制了前位继承人的遗产处分权.长此以往使前位继承人仅仅取得受限制的所有权且遗产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

关 键 词:继承制度 财产所有权人 遗嘱自由原则 财产继承 私法自治 价值功能 遗嘱继承 意思自治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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