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执行不应仅依靠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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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皙[1] 

机构地区:[1]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1年第2期59-60,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随着法院执行案件数量的增加,发生在民事行政执行领域的问题愈加突出。“执行难”、“执行乱”已经成为了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痼疾”。执行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而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进行监督符合法律与现实的双重需要。但任何法律监督都是有范围的,解决执行难题不能仅依靠检察机关,还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与协作。

关 键 词:检察监督 行政执行 民事 法律监督机关 “执行难” 法律行为 检察机关 案件数量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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