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公证行为的入罪化  

On Criminalizing Fake Notary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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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怀胜[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中国司法》2011年第5期80-83,共4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我国在建国初期即已建立。1996年,我国颁布了《公证法》,取代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公证法》构筑了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进行虚假公证行为的民事、行政制裁体系。与此相对,虚假公证的刑事制裁规范仍是目前缺失的一环,而西安“宝马”彩票案等虚假公证有关案件的发生,更凸显了深入思索此类行为人罪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 键 词:公证行为 入罪化 《公证暂行条例》 《公证法》 法律制度 建国初期 公证制度 公证人员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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