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谈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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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秀敏[1] 

机构地区:[1]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出  处:《财会月刊》2011年第5期34-35,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关 键 词: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兼营行为 非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细则》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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