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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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焕芳[1] 孙铭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1年第5期68-72,共5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DRRC)承担的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品牌计划的研究成果

摘  要:免费电子邮箱ISP提供服务的无偿性并不能排除邮箱用户享有与普通消费者同样的权利,虽然用户的权利可能不会得到像普通消费者一样完全的救济。在对服务协议的效力进行解释时,要兼顾交易的效率和对电子邮箱用户的保护。在确定纠纷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时,传统合同法上的相应原则仍然有其生命力,但应结合电子合同及网络空间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关 键 词:免费电子邮箱 服务协议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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