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伤亡应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转化定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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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志 朱纲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4期7-1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关 键 词:聚众斗殴 行为人 定罪 伤亡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犯意 主观故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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