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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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中伟[1] 杨恩乾[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0期28-32,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伴随我国家族企业的兴盛,及当下婚姻家庭破裂的司空见惯,在诸多离婚诉讼中因处置共同财产而对家族企业的股权、资产进行相应分割,是司法实践中常遇见的情形。若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对共同经营的企业进行生产、营销等业务分割,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得经营与对方有竞争的业务,那么,该竞业禁止条款的性质如何?是否有效?特别是当一方违反约定时,违约金该如何裁判?

关 键 词:竞业禁止义务 离婚协议 经营企业 效力 性质 强制性规定 夫妻离婚 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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