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复议前置案件的司法救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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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志风[1] 杨淑香[2] 

机构地区:[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0期53-5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对于复议程序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当事人能否直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本文从复议前置程序设立的目的、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系统性和一致性,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角度,阐述此类案件的救济途径:只能先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根据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再选择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行政行为,而无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关 键 词:复议前置 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 司法救济 案件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当事人权利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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