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柏峰[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2]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85-91,共7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农地制度变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研究"(批准号09YJCZH11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2011002)
摘 要:目前,一些学者对农地制度与农村社会和谐的关系存在误解,错误地主张以土地私有化来化解土地纠纷。征地纠纷及其上访针对的主要是城郊农村的土地,牵涉的主要是土地的级差收益,不能作为中国农地制度的经验基础。在户均不足十亩、分为十多块的农地上,农业生产需要农民合作提供公共品,土地私有化会使合作格局崩盘。农用地纠纷及其上访多发,这与取消农业税、农产品市场变动、土地制度预期等多因素有关,与土地集体所有制基本无关。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中国农村现实,它赋予村庄集体的治权,能够保证公共品的有效供给和纠纷的顺利解决,可以真正保障农村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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