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不还情形下的罪名确定——兼谈将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起诉的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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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红兵 

机构地区:[1]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8期25-2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要点提示】在租车不还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车辆.是通过合同租赁之诈骗方法实现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他人车辆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车辆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还车,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将侵占罪这类法律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属于管辖错误。如检察机关不撤诉。应裁定终止审理。

关 键 词: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罪名确定 租车 起诉 租赁合同 非法占有 合同诈骗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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