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债权可以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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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林[1] 贾宏斌[1] 

机构地区:[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8期78-8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为确保债权人之债权的受偿,具有金钱内容的到期债权可以行使,非金钱债权的特定债权(比如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交付调换产权房的行为),同样可以行使。

关 键 词: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 特定 拆迁安置补偿 金钱债权 到期债权 产权房 权利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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