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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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仁波[1] 王杰兵[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8期109-11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质量检验机关有权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该告知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时,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 键 词:产品生产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关 行政指导行为 性质 质量检验 行政诉讼 拘束力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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