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诉请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否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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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110-110,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编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该条规定被扶养人可以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主体。我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

关 键 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被扶养人 诉讼主体 受害人 生活费 加害人 人参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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