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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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亚男[1] 李磊 

机构地区:[1]哈尔滨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40 [2]江南大学商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出  处:《学术交流》2011年第5期107-110,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BYJ060);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G2007-04);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G201003);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11542024);哈尔滨理工大学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09YF044)

摘  要:由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赔偿途径的局限性,使得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尤为必要。我国的宏观环境、立法现状、环境损害评价等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立提供了基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形式,能进行保险就要求所保风险必须具有可保性。通过分析可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风险,这种风险是具有可保性的。我国现阶段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可行的。

关 键 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可保性 环境损害评价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风险 

分 类 号:F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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