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作品”定义重构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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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迁[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16-24,共9页Ecupl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用品设计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交叉保护研究"(项目号09YJC820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伯尔尼公约》中的"model"直译为中文"模型作品",并定义为"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导致了自相矛盾:为了对现有物体进行展示、试验或观测,根据实物的形状结构严格按比例制成的物品无法符合"独创性"的要件,但有艺术创造的模型,却又不符合上述定义中的目的要件和制作方法要件。《伯尔尼公约》中的"model"是指对作品或物品的立体造型设计。我国立法应当还"model"的本来含义,将立体作品的原型或者根据实物、人或动物的形状制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模型列为保护对象。

关 键 词:模型 模型作品 外观设计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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