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明确保护零售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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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磷基[1,2] 

机构地区:[1]全国政协 [2]香港祈福国际投资公司

出  处:《中国产业》2011年第6期19-19,共1页

摘  要:《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了商标注册的国际性条约《尼斯协定》,按照该国际条约确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上规定的“商品分类表”,没有明确的零售业或者商场、超市等商品类别。也就是说,无法就零售业等服务申请商标权保护。曾经有观点认为,商场、超市可以在“商品分类表”的第35类申请保护,因该类包含具有辅助性质的商业企业等。

关 键 词:商标注册用商品 商标权保护 零售业 商品名称 《尼斯协定》 商品类别 国际条约 《商标法》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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