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侵权损害赔偿的新发展——以2009年《非法干扰公约》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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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阙占文[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术论坛》2011年第4期103-106,共4页Academic Forum

摘  要:"9.11"事件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使国际民航组织改变了《罗马公约》的现代化方式,将航空器因一般风险致第三方损害和航空器因非法干扰致第三方损害单独立法,并最终通过了两个公约。《非法干扰公约》规定了运营人的严格赔偿责任、国际民用航空赔偿基金、赔偿限额等内容。由于非法干扰航空器致第三方损害事件的发生概率较低,且公约背离了一般侵权法规则和实践,未能平衡保护第三方利益与航空业发展两者间的关系,增加公约生效的难度。

关 键 词:非法干扰 航空器 第三方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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