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中介主体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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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仁周[1,2] 李芝秀[3]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经济学院会计系

出  处:《学术论坛》2011年第4期128-131,184,共5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湖南省200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基于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08YBB331);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资助课题"法务会计:湖南经济领域急需专业发展与建设研究"(项目编号:XJK08BGD030)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法务会计是会计、法律等复合交叉的社会专业活动,能够促进会计、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其特定功能和价值的发挥,必须依赖于不同法务会计主体实施的行为活动,分别在不同的区域和边界履行职责,处理和解决主体财产的非法侵占、损害赔偿、保值增值问题,履行主体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使命。法务会计司法主体具有最后防御保障功能,但不能代表法务会计行为主体的全部内容,要充分实现法务会计使命,必须建构法务会计中介主体,充分解决社会财产纠纷,维护社会产权秩序,保护主体财产的安全秩序和保值增值。

关 键 词:法务会计 中介主体 建构 研究 

分 类 号:D918.9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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