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也立规矩的“虚荣”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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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立峰 

出  处:《政府法制》2011年第13期34-35,共2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喀什地区人大工委原副主任(副厅级1、巴楚县委原书记刘喀生及其妻子邱小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刘喀生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邱小梅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人受贿所得678.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 键 词:县委书记 受贿案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剥夺政治权利 虚荣 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 

分 类 号:D262.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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