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商谈模式解决群体性事件——香港拆迁紫田村事件和平解决的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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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学文[1] 高军[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2]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学院,江苏常州213001

出  处:《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155-159,共5页Fujian Tribun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09YJC820047);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SJB820007)"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法理思考及对策研究"之研究成果

摘  要: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敲响了社会危机的警钟,如何处理这类事件,成为新世纪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的一个严峻考验,也成为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相对于其他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模式,商谈模式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性:一方面,它避免了其他模式的弊端——强力压制的非自愿性、一味妥协的无原则性、消极回避的短视性以及恩威并施的功利性;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公民的民主权利——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由于商谈贯穿于群体性事件解决的全过程,从根本上保证了问题解决的自愿性和彻底性,也就确保了这种解决模式的可行性、合理性与正当性。

关 键 词:群体性事件 商谈模式 理想的言语情境 商谈原则 

分 类 号:C913[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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