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理念应用于工商行政执法之构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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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敏韬 

机构地区:[1]上海市工商局

出  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年第5期46-49,共4页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摘  要:因盗伐林木100余棵,广东省惠州市两农民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两被告多次向法官忏悔,承认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生态建设造成了危害,愿意在林业部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种植树木,保证成活,弥补自己的过错。二审法院改判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决两被告在惠州市林业局指定的区域义务造林10亩。

关 键 词:恢复性司法理念 工商行政执法 应用 二审法院 有期徒刑 盗伐林木 生态建设 区域范围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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