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协作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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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红文 

机构地区:[1]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1年第10期69-69,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在检察机关异地协作方面,自侦部门最为活跃。因为畀地侦查取证、缉捕、扣押、冻结、异地羁押等都需要异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配合协作,所以各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相互间建立了良好的侦查协作机制,大有“天下反贪是一家”之感。而公诉部门一般都以地域管辖为界,各自画地为牢,在异地协作方面相对比较消极自闭,省内的各地市公诉处长们除了在省院组织的会议上偶尔碰个面,其他时间几乎不相往来,与外省的公诉处长更是大多不曾谋面。其实,加强检察机关异地横向协作绝不仅仅是反贪、反渎部门的事,公诉部门同样大有可为。在笔者看来,公诉部门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加强异地横向协作:

关 键 词:侦查协作机制 公诉部门 检察机关 侦查取证 部门配合 地域管辖 自侦 反贪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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