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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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志远[1] 黄娟[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学习论坛》2011年第6期71-76,共6页Tribune of Study

基  金:作者主持的江苏省高校2010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风险法律防范研究"(2010ZDIXM054);司法部2009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行政法学视野中的民营化"(09SFB3010);苏州大学民营化与政府规制研究所的系列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的最后一环,市场退出应当是一种"备而慎用"的管制手段。法律文本的杂乱无章、竞争机制的缺乏以及违规行为处理上的偏颇致使当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频频夭折。有鉴于此,应当从明晰立法权限、明确退出条件、设定运作程序和完善配套机制四个方面完善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制度,使其发挥作为一种有节制的管制手段的作用。

关 键 词: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 市场退出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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