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范围分析——从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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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瑜[1] 

机构地区:[1]商丘师范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出  处:《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41-43,共3页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摘  要:虽然《担保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了抵押时的房地一体主义,但现实中基于各种原因房地分别抵押的现象比比皆是,不能因此而认定其无效。设立再抵押时仍需受到"余额"的限制,因为《物权法》并未明确废除,由此带来的弊端,应当从担保财产的再评估与抵押登记的统一着手,由《物权法》作出房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别抵押的明确规定。

关 键 词:担保法 物权法 分别抵押 再抵押 

分 类 号:D91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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