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质合理性与逻辑自洽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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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东[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1年第11期16-21,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所依赖并作为理论建构"支柱"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性,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体系所依赖并作为理论建构"支柱"的违法与有责的统一性均属于同质判断,但中西方犯罪论上均存在共同缺陷,即均缺少应受刑罚处罚性要件的结构性限制,这在现实中也呈现出一系列的弊端。我国应采取明确限缩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重新审查和构建我国犯罪构成论的逻辑关系体系,在我国犯罪构成论体系内将标准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等犯罪论关系范畴进行周延的逻辑梳理,实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逻辑自洽。

关 键 词:犯罪构成 结构性缺失 逻辑自洽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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