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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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桂存[1]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出  处:《中国电子商务》2011年第6期346-346,348,共2页E-commerce in China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中;是对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诚实信用 先契约义务 信赖利益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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