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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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宗勇[1] 张力文[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商业文化(学术版)》2011年第6期29-29,共1页Business Culture

摘  要:犯罪的实质属性,法益侵害性、非难可能性与刑法谦抑性要求罪的司法认定须准确。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司法认定须首先明确其法益属性,法益作为独立于构成要件的因素,是从构成要件界定本罪的关键,就本罪而言,其法益不应包含职工的休息权,而只是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具体认定该罪一要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区分罪与非罪。其中讨论本罪共犯问题。二要从界定强迫职工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入手,区分此罪与彼罪。还须把法益贯穿其中,结合犯罪的形式属性和实质属性,以准确地对本罪进行具体的司法认定。

关 键 词:强迫职工劳动罪 人身自由权 司法认定 

分 类 号:D91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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