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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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工会财会》2011年第6期63-63,共1页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摘  要:第9号令2010年12月31日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关 键 词: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 赔偿办法 一次性 《工伤保险条例》 

分 类 号:F840.61[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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