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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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鹏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出  处:《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536-558,共23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司法部"民法时效制度研究"(07SFB5023)项目成果;苏州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弱者权益保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保证期间是保证债务所附加的一个否定的解除条件:就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在相关执行程序结束后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就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知保证人主债务未受清偿,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可行使,其诉讼时效,或者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依传统民法),或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时起算(依《民法通则》)。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两个平行的、互不相关的、互不影响的期间。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并不否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随之中断,应依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不同设计而有别。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止。

关 键 词:保证债务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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