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用空间使用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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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利芬 王荣珍[2] 

机构地区:[1]广州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和监督检查处,广东广州510030 [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出  处:《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35-38,共4页Journal of 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土地空间权制度研究"(396-Gk090015);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级青年项目"土地空间权研究"

摘  要:建设用空间使用权是指为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对土地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土地空间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做出了规定。其设定主体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空间所有权人,也可以是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既存用益物权的土地空间范围内再设立建设用空间使用权时,应得到用益物权人的同意。其内容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都是利用设定范围内的土地空间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也有其特殊性。

关 键 词:建设用空间使用权 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空间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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