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行为民事法律后果之论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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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平[1] 

机构地区:[1]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43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75-78,共4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重婚行为不仅逾越了国人固有的家庭道德底线,也是对法律规制的无视和违反,还是对婚姻法立法基础的践踏,更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重婚问题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设计方面多有不足,致重婚行为不能被有效遏制、受害人的权益救济阻力重重甚至无从实现。基于对善意相对人法律保护的需要以及为了满足法律制度内在协调统一的要求,对重婚关系应采用当然无效的确认方式,取消重婚期间同居双方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规定,通过构建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终止制度,促成对重婚关系中善意相对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保障重婚者合法配偶的应有权利。

关 键 词:重婚 无效婚姻 侵权 民事法律责任 婚内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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